曝光台│赡养老人三子女共担责│破除陈规陋习 推进移风易俗

发布日期:2024-09-09 07:35    点击次数:153


近日,内乡县法院审结一起起诉赡养费的案件。

王老太现已77岁高龄,无独立生活来源,二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。今年4月,王老太因脑梗死、糖尿病、高血压在医院住院治疗。出院后,她无家可归,租房居住,诉至法院要求二子一女支付赡养费、住院费和外购药费用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三名被告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,应当承担赡养义务。赡养人除了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。

对于三被告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数额,结合实际情况,考虑到原、被告家庭情况及本地消费水平,酌定三被告每月向原告王老太各支付赡养费500元为宜。关于原告诉请三被告支付已花费的医药费,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支持,由三被告各承担医药费的三分之一。(通讯员郭 贝 柴 波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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